模式比较分析。综合执法局模式是力量最集中、力度最大、机制化和制度化最明确的模式,主要适合于旅游成为支柱产业的地区和城市,因此适应面有限,而且旅游执法与公安、工商、质检、物价等相关执法的职责权限如何划分仍然不明确。综合执法办公室实行力量、职责任务等集中与分散结合方式,既保证了统一行动的需要,又兼顾到各个部门依法承担职责和行使执法权的需要,值得推广学习,但力量的稳定性、工作的连续性和机制的长效化都还存在问题。与文化、体育等相关部门相结合的部门统一执法模式,依托设立与相关部门一体化的行政机构,实际上仍然是单一行政机构为执法主体,不是多部门综合或联合旅游执法,对于实行大部制改革的城市特别是中小城市有借鉴意义。旅游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和执法监督委员会模式,主要是加强了统一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,对改进旅游部门自身执法力量不足、法规依据不足、手段不足、力度不足等状况有好处,是适应面比较大的模式,但存在协调工作量多、难度大的不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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