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年,合肥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9182元,比全省平均水平高15494元;比去年同期增加7163元,增长6.4%。其中,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3864元,同比增长5.2%。
表1 分行业门类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
单位:元、%
2023年2022年名义增长
合 计1191821120196.4
农、林、牧、渔业1015138467719.9
采矿业15710111676834.5
制造业1156371129362.4
电力、热力、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729311612557.2
建筑业880077953210.7
批发和零售业102182950467.5
交通运输、仓储和邮政业1022051009451.2
住宿和餐饮业579205252710.3
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4619613156411.1
金融业19376516573416.9
房地产业7518284009-10.5
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75017468917.2
科学研究、技术服务业1591041529114.1
水利、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8768699805-12.1
居民服务、修理和其他服务业77046746283.2
教育1485831444522.9
卫生和社会工作1942991770359.8
文化、体育和娱乐业112750118333-4.7
公共管理、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521561495841.7
附注:
1.指标解释
(1)单位就业人员:指在本单位工作,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。
(2)工资总额:根据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(详见官网http://www.stats.gov.cn/xxgk/zcfggz/tjxzfg2020/201708/t20170803_1758101.html), 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(季度或年度)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。包括计时工资、计件工资、奖金、津贴和补贴、加班加点工资、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。
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,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、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、水电费等。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,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,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。
(3)平均工资: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。
计算公式为:平均工资=报告期工资总额/报告期平均人数
2.统计范围
城镇地区非私营法人单位(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)具体包括:除私营单位以外的内资(包括机关、事业)单位、港澳台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。
劳动工资统计主要统计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和工资情况,个体就业人员、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统计范围内。
3.调查方法
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《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》和《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》,对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,对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。
4.行业分类标准
劳动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4754-2017)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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